趙婷聽到蘇韻的發言,感覺有些潑婦罵街的味道,這會給媒體記者留下不好印象。
她給蘇韻使了使眼色,蘇韻馬上閉口,她知道自已沒有趙婷能說會道!
“各位媒體朋友們!”
趙婷目光如炬地掃過臺下的鏡頭。
“今天我要談的,是一個簡單卻被許多人遺忘的法律常識。”
她的聲音清晰而有力,“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二十八條,.........”
她停頓了片刻,確保每個字都準確地傳達到在場的每一臺攝像機、每一支錄音筆中。
“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配偶為第一順位監護人,并非偶然。”
趙婷調整了一下話筒的高度,身體微微前傾。
“從婚姻的本質出發。婚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,是兩個獨立個體基于愛情、信任和責任建立的最親密的結合體。
在法律眼中,配偶之間的關系不同于任何其他親屬關系,它基于成年人的自主選擇,而非血緣的先天綁定。”
她的語速平緩卻充滿力量。
“當兩個人結為夫妻,他們不僅在情感上成為彼此的伴侶,在法律上也成為彼此的第一責任人。
這種關系基于一種前提:你最了解你的配偶,你最關心他的福祉,你最有可能代表他的真實意愿和最大利益。
因此,在配偶失去行為能力時,法律自然而然地將決定權賦予他最親密的伴侶:這是對婚姻神圣性的法律確認。”
臺下閃光燈不斷閃爍,趙婷毫不回避,繼續說道:
“從實際生活的角度。配偶是與當事人共同生活、最了解其生活習慣、價值觀和醫療偏好的那個人。
試問,誰會比每天同床共枕的伴侶,更了解一個人對生命質量的定義?
誰更清楚他曾經說過‘如果我變成植物人,我希望如何’?
是朝夕相處的伴侶,還是雖然血緣相連卻可能多年未共同生活的父母?”
趙婷端起水杯,輕啜一口。
“從效率與責任統一的原則。法律體系崇尚效率與責任的統一。
配偶作為法定第一監護人,意味著他們在行使這一權利的同時,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。
如果他們的決定損害了被監護人的利益,法律將追究其責任。這種權利與義務的綁定,確保了決策的審慎性。”
她放下水杯,雙手輕輕搭在講臺上。
“反觀其他親屬,即便他們懷有善意,可在法律上他們并沒有與配偶同等的直接責任約束。
更重要的是,當多個人擁有同等決策權時,往往會導致決策僵局,延誤關鍵治療時機。
在醫療緊急情況下,每一分鐘都至關重要,法律必須明確一個首要決策者,就是配偶。”
記者們埋頭記錄,整個大廳只有筆尖劃過紙張和鍵盤敲擊的聲音。
“從社會結構和家庭穩定的角度。”趙婷提高了聲調,“如果配偶的監護權可以被隨意挑戰。
如果父母、子女或其他親屬可以凌駕于配偶之上,那么婚姻制度本身就受到了動搖。
這會導致什么后果?已婚人士在面臨醫療危機時,可能被排除在伴侶的決策過程之外,家庭矛盾將無限升級,別有用心之人可能利用這一漏洞干涉他人婚姻。”
她的目光變得銳利。
“具體到江澄一案,我們看到了這種踐踏配偶監護權的惡果。
江澄的母親吳霜女士,與蘇韻女士的所謂‘閨蜜’水萍勾連,竟在醫院公然阻止合法妻子蘇韻探視丈夫,更不用說參與醫療決策。這種行為不僅違法,更是對婚姻制度的公然蔑視。”
趙婷深吸一口氣,控制著自已的情緒。
“從國際比較法和現代法律發展趨勢來看。絕大多數現代法治國家都將配偶列為第一順位監護人。
這是人類法律文明對婚姻關系重要性的普遍共識。
從漂亮國到櫻花國,從......,這一原則被廣泛確認和尊重。我們國家的這一規定,正是與國際接軌,體現了法律對人的基本權利和關系的深刻理解。”
她稍作停頓,“現在,讓我們回到江澄先生的具體情況。”
趙婷的聲音變得低沉而嚴肅,“江澄先生目前處于昏迷狀態。
根據法律,他的妻子蘇韻女士是他的法定第一監護人。她完全有權單獨決定丈夫的治療方案,有權探視丈夫,有權了解丈夫的全部醫療信息。”
“然而,現實情況是,江澄的母親吳霜女士,在水萍這位蘇韻女士曾經的閨蜜、現在的水氏集團總經理的慫恿和支持下,竟非法阻止蘇韻女士行使她作為妻子的合法權利。
她們甚至試圖在醫院建立一道屏障,將合法妻子隔絕在她丈夫的病床之外。”
趙婷的聲音中透出不可抑制的憤怒。
“這不僅僅是對蘇韻女士個人權利的侵犯,這是對法律的公然挑釁!
水萍,一個與江澄沒有任何親屬關系的人,竟敢干涉他人婚姻,阻止合法妻子探視丈夫,這是何等荒謬和無法無天!”
她稍微平息了一下情緒,繼續說道:
“更令人憤慨的是,吳霜女士還散布謠言,暗示蘇韻女士可能對她兒子不利,試圖為自已的違法行為尋找借口。
這種污蔑不僅卑鄙,更是對蘇韻女士人格的極大侮辱。事實是,蘇韻女士深愛著她的丈夫,她比任何人都希望江澄能夠康復。”
趙婷的目光掃過全場。
“今天,我代表蘇韻女士,向全社會澄清幾點:蘇韻女士是江澄先生的合法妻子,在沒有被法律剝奪她的監護權下,她是法律規定的第一順位監護人,這一地位不容挑戰。
任何阻止蘇韻女士探視丈夫、參與丈夫醫療決策的行為都是違法的,呼吁醫院方面嚴格遵守法律,維護合法配偶的權利,請求媒體和公眾關注這一事件,共同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婚姻的神圣性。”
“我知道,有人可能會問:如果配偶做出不利于患者的決定怎么辦?
如果配偶與患者感情破裂怎么辦?法律已經考慮到了這些情況。
《民法典》第三十六條規定,如果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,或怠于履行監護職責,或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委托他人,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,有關個人或組織可以申請法院撤銷其監護人資格。”
“吳霜女士根本沒有申請法院撤銷其監護人資格,完全就是憑主觀意愿,想當然的就做出荒唐的決定。”
“水氏集團的總經理水萍女士,你作為一個集團的總經理,你不知道玩火自焚的道理嗎?還是你覺得水家可以凌駕在法律之上?”
“還有水家的醫療團隊,你們還真敢知法犯法?你們不知道這問題的嚴重性嗎?”